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黎**因与被上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黎妙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黎妙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9.53元(黄**、黎**已预交531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564.77元,由黄**、黎**负担。黄**、黎**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6565.23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