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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黎妙璇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黎**因与被上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黎妙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黎妙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9.53元(黄**、黎**已预交531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564.77元,由黄**、黎**负担。黄**、黎**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6565.23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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