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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区健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区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元,上诉人陈**预交5498元,多出部分经当事人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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