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区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元,上诉人陈**预交5498元,多出部分经当事人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