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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文诉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了袁**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4年7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被告确认欠款后,并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10322.41元(按照年利率22.4%,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4年10月26日为10322.41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袁**为被告,并提出本案债务为被告汤**与袁**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汤**与袁**于199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汤**拖欠原告借款29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款的行为可视为催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依照约定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袁**的责任。被告袁**与汤**为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相关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汤**、袁**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支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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