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陈**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潘**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向潘**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4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1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1854.2元。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3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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