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伍**、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伍**、张**应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95元、执行费29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房。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