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锦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庄*标诉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庄*标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标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保证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庄**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庄锦标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商铺的查封。

以上查封的财产于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抵偿、变卖、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如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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