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钟日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杨**、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钟日权清还借款71477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日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杨**所有的房地产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