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剑锋诉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剑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的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范**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上述查封房地产。
二、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