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陈文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告陈文艺、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因陈文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52350元(暂计至2015年6月2日)、诉讼费151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02元,合计1285136元。因被执行人陈文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银行的存款12851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