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成诗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成诗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31、4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刘*、成诗容支付20284元、245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成诗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1659、16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的经营者刘**在中国农**限公司的帐户,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的经营者刘**在中国农**限公司帐户的冻结,同时,扣划该账号存款至本院设立在农行**环支行帐户上。扣划后,继续冻结上述帐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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