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宇翔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惠州市**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约定日期内向何**支付款项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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