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为7675元,减半收取为3837.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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