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刘**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返还借款4555450元及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555450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244元、执行费484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刘**名下有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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