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尤*成诉被告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陈**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讼诉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汤**名下的房地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尤汉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本案仍未执行完毕,请求对上述房地产继续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汤**名下的房地产,继续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上述查封房地产。
二、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