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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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