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应偿还给申请人吴**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产查封,因查封上述房产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请求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力。

上述财产查封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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