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返还借款4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2日起,以26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20日起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的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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