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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惠州市**有限公司、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4日、2013年11月13日、2014年6月6日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44-1号民事裁定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305号执行裁定书、(2012)惠城法执字第193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黄**名下的房地产权,上述5套房地产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傅**。因上述三个案件查封同一标的物,而且被执行人都是黄**,所以,上述案件合并执行。

上述被查封的房产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惠州市欣**有限公司对上述5套房地产分别评估,评估价值总额为:165.45万元。评估报告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均无异议。2014年12月2日,依法委托惠州**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名下的上述查封5套房产分别按照评估价为保留价(总值165.45万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同意对被执行人黄**名下的上述查封的5套房分别按评估价下调20%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本院依法在评估价下调20%分别进行第二次该款拍卖,亦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下调20%即1058880元再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本院依法对上述5套房产在第二次拍卖底价基础上进行第三次该款拍卖。被执行人黄**名下的A502号、A602号的房地产权由傅**竞买所得,成交价共437000元;对被执行人黄**名下701房的房地产权由买受人张某某竞买所得,成交价为232192元。剩余两套房产未成交。经征询各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A702号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19654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801房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22067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该2套房产抵偿款417216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支付到本院执行账户一并支付给房产抵押人傅**,申请执行人愿意在抵偿后承担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经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权经过评估、拍卖成交,由买受人张某某、傅**竞拍所得,本院予以确认。所得拍卖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押人)傅**。对被执行人黄**名下801房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22067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A702号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19654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处置的5套房产所得款总共:1086408元,扣除评估费11080元(其中林*预交5200元、傅**预交5880元)、(2014)惠城法执字第673号一案的执行费用17583元、(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一案的诉讼费8278元、保全费2520元,(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一案诉讼费544元,剩余执行款1046403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傅**(抵押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执行人黄**名下701房(房产证号:C3110904的房地产权由买受人张某某以232192元竞买所得,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及产生相关费用(含税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张某某承担。

二、确认被执行人黄**名下的A502号、A602号的房地产权由傅**以437000元竞买所得,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及产生相关费用(含税费)用全部由申请人傅**承担。

三、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801房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220672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名下,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及产生相关费用(含税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杨**承担。

四、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A702号的房地产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196544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名下,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费(含税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杨**承担。

五、在办理上述房地产权过户的同时,对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第1644-1号民事裁定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305号执行裁定书、(2012)惠城法执字第1939-1号执行裁定书、(2012)惠城法执字第1939-2号执行裁定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115-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解除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设定抵押一并解除。

六、对(2012)惠城法执字第19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对(2013)惠城法执字第130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对(2014)惠城法执字第67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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