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向申请执行人杨**返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以其名下房产为其债务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陈**名下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具体详见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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