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龙*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为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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