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吴**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均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9日起按照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执行人杨**、吴**追偿。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吴**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房产。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吴**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吴**名下的房地产权。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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