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魏**与惠州市**发有限公司、王**、王**、惠东**限公司、惠东**有限公司、惠州**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惠州市**发有限公司应偿还魏**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王**、惠东**限公司、惠东**有限公司、惠州**有限公司、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惠州市**发有限公司、王**、王**、惠东**限公司、惠东**有限公司、惠州**有限公司、王**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6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