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从发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从发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从发撤回对被告杨**、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蓝从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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