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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袁**应向申请执行人丁*偿还欠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8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23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4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向申请执行人丁*支付了欠款本息共164376.27元,负担了案件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2313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108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袁**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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