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冼永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冼永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冼永照清还借款6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补回诉讼费10895元,财产保全费4067.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冼永照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地产产权。现查封期限已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为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地产产权,共有人黄**。

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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