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剑锋诉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剑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连育龙在本院受理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997号、(2015)惠城法执字第998号两案件中享有的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连育龙在本院受理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997号、(2015)惠城法执字第998号两案件中享有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履行完义务后,应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