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欢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欢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惠州**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为10365元,由原告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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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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