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限公司与被告黄**、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限公司诉被告黄**、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一黄**已达成和解,被告一用位于仲恺区和畅二路“华邦首府”的两套商铺作价3200000抵偿给原告,用于清偿原告本案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惠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惠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04元,减半收取为15552元,由原告惠州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