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玉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玉州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万元、代理费5万元、诉讼费1280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玉州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