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原告已预交39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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