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飞燕诉被告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飞燕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经还清债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飞燕撤回对被告郑**、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庄飞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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