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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