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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