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翟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在2011年8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翟**名下的房地产权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对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届满继续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翟**名下的房地产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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