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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钟**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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