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成诗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31、4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刘*、成诗容支付20284元、245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成诗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及其经营者刘**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