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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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