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谢**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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