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曾**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月20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被执行人钟**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曾**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10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名下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汽车的档案及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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