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纪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纪海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64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646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9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5元、保全费37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廖**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廖**诉黄**、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惠阳法立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黄**名下的房地产权,因黄**、纪**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裁定移送本院受理。2014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876-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建**支行账户内存款5300元。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惠**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01200元,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均没有提出异议。2014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876-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经摇珠确定,本院依法委托惠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701200元,但拍卖未成交。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廖**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黄**上述房产以拍卖底价701200元抵偿其债务。抵偿后,包括补回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518元,补回垫付的评估费35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9010元,抵除本案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300元及被执行人已交利息28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利息230269.0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因被执行人黄**、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产以7012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廖**,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抵偿后该房产归廖**所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利息230269.0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二、解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立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产的查封;同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廖**名下,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三、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