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展有限公司、叶**、叶**、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展有限公司、叶**、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钟**支付人民币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被执行人邱**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展有限公司、叶**、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展有限公司、叶**、叶**剩余部分执行款未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执字第13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在广东省**湾大队的档案及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