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林**申请执行方**、惠州市**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方**、惠州市**有限公司、林**应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分别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3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7日起,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财产担保费用共计297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查,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方楚*、林**共同共有的房;林**名下的房;林**、林某某共同共有的房产。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楚*、林**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508800元。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均没有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方**、林**共同共有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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