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二〇一五2015年7七月23二十三日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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