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雅美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诉第一被告雅美金属制品(东**限公司、第二被告伍**、第三被告浩美峰电子(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30元,减半收取为1901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