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诉第一被告雅美金属制品(东**限公司、第二被告伍**、第三被告浩美峰电子(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30元,减半收取为1901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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