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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