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钟**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钱*与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刘**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麦**、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