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陈**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委员会作出的(2013)惠仲案字第2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梁*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已向惠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执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我院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房地产、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梁*名下奔施轿车、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梁*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房地产,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梁*名下奔施轿车档案及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产权。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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