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