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徐**、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梁**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徐**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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