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徐**、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梁**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徐**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