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祥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赖**偿还欠款150000元;被执行人丘**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丘**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丘新兰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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