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日强申请执行张**、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王**、张**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日强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日强向深圳**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9号小区山水华府T9、T10栋1单元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9号小区山水华府T9、T10栋1单元房产一套,以其所得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日强的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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